借钱出去怎么写借条才有保障?借条应该怎么写才有效,才能更好守住钱袋子?

借条应该怎么写才有效,才能更好守住钱袋子?那么我们要明白借条是什么?

借条是日后要求、主张权利和利益的凭证,必须真实记载当事双方的真实身份及具体事项。

所以借条是一份简单的单方允诺式的合同,清楚的表明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最直接、最直观表明权利主张主体、义务履行主体的载体,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表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最直接的书面证据。在“书证为王”的证据主导诉讼模式下,借条往往能直接定案。作为最直接的证据,有哪些基本要素,我们一起来看。

首先格式内容要完整。一个完整的借条包括以下要件:债权人、债务人、币种及金额、还款期限、利息,保证、还包括签名等内容。

标题一定要写“借条”二字,切莫被别人故意误写成“欠条”或者“收条”,千万别小看这一字之差,借条表明的意思的是借,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就是借贷法律关系,但是欠条的外延可是包含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等,也就是说背后的法律关系不明,同样收条的内涵也好、外延也罢,涵盖的范围更广。

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成昵称或者绰号:一定写正确出借人全名,身份证号码,同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再去核实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问题。

币种及金额:币种如果无特殊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统指人民币,金额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双方一致,以防涂改伪造。

还款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双方应写清借款有关的相应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如果不能确定要求借款人什么时候归还,建议出借人不写归还日期,这样时效上可以保证20年,而不会由于一时忘记导致时效超过不能收回。

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保证,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保证人担保,提供证人保证的应当注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提供抵押物担保的,法律关于抵押权的成立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如房地产抵押必须到主管部门登记,拿着借款人房产证不产生抵押效力。

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签名:应由借款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注意:签字后最好请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需要说明的是: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属于要务合同,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才能使借贷关系生效。一般来说,借条足以证明借款的发生,但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应保留出借人给借款人交付款项的证明,如:少量借款直接以现金交付的,可在借条上或明"借款人已收到该款项警:以银行转账等有记录凭证方式交付的,应保管好该凭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关于还款期限以及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4、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5、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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