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有效吗?法官说法|与职业放贷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有效吗?钱怎么还?

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出借钱款,到底是朋友间的拔刀相助,还是职业放贷人借机敛财?近日,信宜法院依法审结涉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依法认定该出借人出借款项的行为方式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有的常态,确认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

【案情回放】

2018年7、8月期间,江某作为出借人分别与四名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均为5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1个月或者5个月,四份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分别为借款总额的5%或者30%,且均为格式合同。2021年,因借款人未依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江某分别将四名借款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借款人立即偿还借款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江某在一年内向不特定多数人多次出借钱款的行为方式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应有的常态,其以放贷为业的特征明显,综合可查的涉讼案件中江某出借钱款的时间、金额及资金来源等,可认定江某为职业放贷人,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经查询,江某自2019年至2021年期间作为原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并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达18件,相关案件所涉借款合同均为格式合同,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同时存在高息,因此,依法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的资金使用费,驳回江某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江某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涉案借贷关系是否无效。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江某作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遂认定江某与四名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也较为普遍。而职业放贷人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约定高额利息等方式,采用拉横幅、辱骂殴打等非法手段暴力催债,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职业放贷人进行认定,从严规制职业放贷行为。

对于借款人,在借款之前,要深入了解清楚出借人是否涉及职业放贷、高利放贷,以免陷入高利陷阱;在发生纠纷后,要积极应诉,不要抱有只要找不到人就不用还钱的错误想法。

对于出借人,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非但不能达到非法获取高利的目的,严重者可能会因非法经营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通过合法手段催收债务,若在催收债务过程中,采取拉横幅、泼油漆、殴打辱骂、捆绑拘禁等软硬暴力非法手段,亦有可能因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撰文】邱茜

【通讯员】梁燕秋

【作者】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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