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债权转让后如何起诉平台?P2P借贷、债权转让、追偿权造假,虚假诉讼,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对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要加强审查,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其违法行为。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案件,更需要加强审查。原审法院如严格审查,便不难发现如下问题,也不难作出如下判决。

首先,P2P借贷、债权转让行为造假。经梳理分析现金流状况后发现,本案借款人借到的资金来源于翼某贷公司的非法集资,且现金流由翼某贷公司控制,故本案中平台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所谓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纯属翼某贷公司伪造。不仅如此,翼某贷公司还虚构了债权转让事实,即虚构平台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翼某贷公司的事实。

其次,进一步造假,虚构二次债转。P2P借贷、债权转让行为造假,在此情况下产生的翼某贷公司债权人资格必然是虚假的,再由此产生的二次债权转让“合意”——翼某贷公司、原告之间签订的将债权转让给原告的《债权转让协议》也必定虚假。不仅如此,债权转让协议是有偿协议,但在“二次转让”过程中,原告并没有支付对价——未向翼某贷公司支付转让款,明显有违常理。

再者,虚构通知行为,虚构追偿权。通知应当由原始债权人通知,起码是原始债权人做出过通知,但本案并不存在原始债权人——平台出借人的通知行为,“发生”通知行为的是翼某贷公司,并且通知行为“发生”在翼某贷公司的系统里(见原审判决书说理部分“通过翼某贷借款业务支持系统向借款人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确保“接收”通知的借款人能够切实收到该通知,更不能确保借款人能够感知到其中的内容。可见,所谓的通知,存在签发主体错误、通知行为存疑、送达效果不明等问题,此等通知对借款人不发生效力。

通知是否发生效力这一问题,直接影响对原告是否具有追偿权这一结果的评价,“不发生效力”这一明确的结果直接导致原告不具有追偿权。

最后,虚假诉讼。综上所述,原审原告对借款人根本不具有追偿权,其提起的本案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纯属虚构,所依据的追偿权亦纯属虚构,故其诉讼属于虚假诉讼,原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原审判决却支持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等于是原审法院对虚假诉讼以判决的形式予以支持,明显是审判人员的重大失误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所造成的后果,故不仅本案需要再审,而且相关人员也要被问责惩戒。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再审申请书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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